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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4-29
北京邮电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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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邮电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首批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西土城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宏福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距西土城校区约21公里;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距西土城校区约25公里。英语、日语两个专业本科四年教学安排在西土城校区;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四个专业本科一、二年级教学安排在宏福校区,三、四年级教学安排在西土城校区;其他专业本科一年级教学安排在宏福校区,二年级教学安排在沙河校区,三、四年级教学安排在西土城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书记、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本科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和决策。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着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及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分析,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北京邮电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关于志愿填报。

  我校今年共有37个本科专业招生,其中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三个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宏福校区)”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普通专业(除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以外的专业)以“北京邮电大学”的名称在本科一批招生。

  第十一条 关于录取与加分。以考生实际高考分数为主要录取依据。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实际高考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或降分)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关于专业志愿。安排专业时,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录取时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均为1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为0。当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将考生成绩减去相应分数级差值,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

  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等效基准分(实考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理工类专业依次比较数学、理综,文史类专业依次比较语文、外语,英语和日语两个语言类专业依次比较英语、语文。

  第十三条 关于退档。对于全国所有省份,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关于色盲受限。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专业特点,色盲考生不能报考应用物理学和应用物理学(通信基础科学)专业,不宜报考电子信息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工业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第十五条 关于外语语种。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软件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数字媒体艺术、电信工程及管理、电子商务及法律、物联网工程专业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六条 关于往届生和男女比例。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关于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我校将根据相关省份的招生录取政策,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

  第十九条 关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 1合格。进档后录取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自主招生考生、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招考协议的考生也须达到上述等级要求。

  第二十条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分数清”即分数优先,录取时的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为0。

  第二十一条 关于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经我校认定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与我校签订高水平艺术团或高水平运动队招考协议的考生和艺术类考生的招收工作,按教育部、考生所在省份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关于录取通知书。我校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向已录取考生寄送由我校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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