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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5-27
北京师范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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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师范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承担学校招生政策咨询和民主监督。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负责组织机构,遵循“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主要承担学校招生办法、招生计划、合格资格考生确定、录取结果、机动计划使用原则等事宜的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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