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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6-02
首都师范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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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一区、东二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网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16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编印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农村专项计划”、“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以及“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项目”,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乐学(含师范、声乐、钢琴、器乐、音乐创作、指挥招考方向)、录音艺术、舞蹈学、美术学类(师范、艺术市场、绘画)或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计划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但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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