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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6-02
中国戏曲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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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戏曲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属院校,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400号。

  第三条 我院本科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审核每年度的招生简章、招生章程、讨论决定等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主任组成的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委员会,具体实施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院长、书记为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教学副院长为招生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第六条 我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我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的专业考试工作。

  第七条 我院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戏曲作曲)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九条 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须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

  第十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含专业免试推荐生)须参加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报名,并按本省要求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考试时间、科目及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的规定进行。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且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才有资格被我院录取。

  第十一条 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报考我院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报名方式及考试要求与大陆学生相同,专业合格者可在我院规定时间内在我院网上自行下载《专业考试合格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北京市高招办、厦门市高招办、香港考试局、澳门中国旅行社等地报名,参加统一文化课考试,简称“联招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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