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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2
北京城市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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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学校性质: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职

  5.校址及办学地点:

  中关村校区: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9号

  顺义校区:顺义区杨镇木燕路

  航天城校区:海淀区北部高科技园区

  大学城校区:东方大学城

  6.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勤奋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实用本领多、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7.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学制2年或3年。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20%以内。

  第九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录取专业时,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

  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理科我校设定为物理,文科设定为历史,等级要求达到A或B。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按照A+A+、A+A、AA…的顺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联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50%。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表演类、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书法学专业对于有联考的省市我校承认并使用联考成绩,没有联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专业加试,在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才可以报考。表演类、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书法学专业的录取原则是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文化课成绩高的学生。

  若省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省市制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翻译、英语、英语国际交流班和特色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

  2.外语类本科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外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3.金融学(英语国际交流班)、会计学(英语国际特色班)、动画(日语国际特色班)以上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4.依据学前教育、教育学(中小学教育)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1)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2)女生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体态匀称,动作协调;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4)听力正常(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学前教育、教育学(中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入校后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的学生将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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