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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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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保证我校招生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商务部两部共建的有特色、高水平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注册及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学校代码为10036。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留学生和成人教育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

  第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建于1951年。1953至1999年,由原国家外经贸部管辖。2000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主管。2010年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正式签署协议,共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本科招生工作实行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招生办公室具体执行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具体处理学校本科招生中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章,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 向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有关事项,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5. 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等服务工作,客观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6. 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8. 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执行情况、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国家政策要求及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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