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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5-10
重庆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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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校名为重庆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University。学校共有A、B、C、虎溪四个校区。A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B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C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31号,虎溪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5号。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为国有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入选高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本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重庆大学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工部、纪委监察处、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七条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为确保本科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本科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九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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