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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10
西南政法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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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遵循“综合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才”的录取原则。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652
  第七条 办学性质和类型: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点大学,是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重点建设的高校,是由重庆市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西南政法大学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学校办学条件优良,占地总面积1732798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约66万平方米,分为渝北校区和沙坪坝校区。基本设施齐备,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56亿元。学校现有教职工23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600余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2.3万余人,全部安排在渝北校区学习生活。学校图书馆是重庆市首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馆藏纸质资源210.99万册。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第九条 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第十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具备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侨生、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中外合作办学法学专业、内地西藏班考生、内地新疆班考生、新疆民族预科生及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别考生的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本科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本科招生政策,审定本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4500名(不含港澳台侨考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编制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将经教育部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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