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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12
重庆工程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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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工程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工程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

  重庆工程学院(教育部代码 12608)。

  第四条  学校性质

  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

  学校创建于2001年,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发〔2003〕103号)、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03〕145号)设立高职院校,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14〕148号)由高职学院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及水平

  学校设有南泉和双桥两个校区,占地面积约764亩,校园校舍建筑总面积约30.6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学生13500余人,学校现有专任教师670余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220余人(教授43人,副教授180多人),具有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340余人,双师型教师180余人。学校建有各类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及一批市级科研基地,并和200余家知名企业合作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能满足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

  学校是全国物联网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基地、全国动漫游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重庆市软件产业人才培养基地、重庆市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重庆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重庆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重庆市众创空间、重庆市大学生微企创业孵化园、重庆市普通高校就业先进集体。

  第九条  毕业与就业

  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程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2.学校为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推荐学生就业。

  第三章  招生计划、批次、专业及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批次

  1.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序列,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和专科学生。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的数据为准。

  3.2017年学校在重庆和四川投放了本专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批次和类别分别为:

  重庆:本科第二批、美术本科B段、对口高职本专科、高职专科批(普通文理类和美术类)。

  四川:本科第二批、专科批。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及条件

  1.面向全国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

  2.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各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5.艺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

  2017年,我校共设16个本科专业、9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本科专业: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工程造价,环境设计,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专科专业: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影视动画、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市场营销、商务英语、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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