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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09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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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2000年,其前身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1.学校全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Science & Technology)

  2.国标代码:13548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性质:民办

  5.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少数民族本科预科

  6.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

  7.基本办学条件:学校现占地约2055.14亩,森林覆盖率达70%,校舍建筑面积约43.5万平方米。学校现设有15个二级院(部),43种本科专业和1种专科专业,涵盖文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9大学科门类。现有在校学生19500余人,专任教师880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26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447人。学校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高标准综合配套的服务设施,能充分满足学校各专业教学需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以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审计监察处、招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审计监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

  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为学校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工作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2018年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0名,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调下,学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上线考生,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艺术类专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执行,体育类专业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CC及以上、必测等级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浙江省实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 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后,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美术类、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采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控制分数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后,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和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四条 鉴于护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护理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身体表面暴露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或色斑的考生、残疾考生慎重考虑是否报考护理专业。

  第二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具体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在本校学习一年后,参加本校预科直升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升科要求者,经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本校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本科预科学生升入本校2019级相应普通本科专业学习。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文理本科学费15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学费18000元/生•年;护理专业(专科)学费12000元/生•年;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生•年;学校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进校后学校另收培训费2000元/生•年,培训费已由重庆市物价局备案,考生自愿选择报考,填报该专业的考生视为同意自愿交纳培训费);住宿费1300元/生•年。2018年新批准招生的专业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审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学手续时间为准,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本校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15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年;学生困难补助甲等2000元/生•年,乙等1500元/生•年。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或岗位,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5、42467800、42467670

  传 真:023-42464941

  审计监察处监督举报电话:023-42461036、42464106

  电子邮箱:cqrk13548@cqr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qrk.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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