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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13
厦门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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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厦门大学办学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大学(国标代码10384),现有思明校区、翔安校区、漳州校区和马来西亚分校。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建,是我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厦门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思明校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翔安校区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漳州校区位于厦门湾南岸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南郊雪州雪邦沙叻丁宜,距离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机场约15公里,距离国家行政中心布城约20公里。

  第三条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从2016年开始招收中国学生,纳入中国统一高考并在各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由厦门大学统一录取。有关马来西亚分校的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由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承担。具体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17年招生简章》。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网址:http://my.xmu.edu.cn。

  第四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招生考试、教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以上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厦门大学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成立了厦门大学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厦门大学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厦门大学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电话:0592-218029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厦门大学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面向全国31个省份招生。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厦门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具体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生源数量、生源质量、教育资源享有情况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厦门大学招生网(http://zs.xmu.edu.cn)或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将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单列批次录取的省份,厦门大学在该省份录取的以上三类考生和在有关省份录取的外语类保送生不占用我校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数。

  第十一条 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份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二条 厦门大学继续实施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招生,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省份招生计划投放比例。我校将根据各省入选资格考生人数,兼顾生源质量与区域分布的合理性,参考我校在各省招生计划的安排,确定并公布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招生专业和人数。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在本科招生、培养中推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模式,原则上一个学院按一个专业大类进行招生。各招生大类分流专业(或方向)的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大类(专业)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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