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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2016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
2016-07-01
甘肃政法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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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三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校名为甘肃政法学院,部标代码为11406,校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第五条 学校为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凭借鲜明的专业优势、强劲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包括普高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在内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条 我校为普高本科毕业学生颁发的证书是由教育部监制的甘肃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确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九条 我校普高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电话:0931-7601433 传真:0931-7660023

  网址:www.gsli.edu.cn E-mail: zfzb@gsli.edu.cn

  第四章 招生范围及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16年面向甘肃、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总数为2450名。招生涵盖法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30个本科专业。

  第五章 监狱学、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招生

  第十一条 监狱学专业为我校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建专业,面向甘肃省招生。该专业主要为甘肃省培养符合国家公务员标准的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职业人才,年度招生计划根据甘肃省监狱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职业岗位实际需求确定。在校生实行警务化管理,由省监狱局与甘肃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公安分院)共同管理。根据警务化管理需要,学生在校期间着司法警察学员服装,佩带司法警察学员标志。

  第十二条 监狱学专业设置在本科提前批进行招生。2016年招生计划90名,其中女生比例不超过15%。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3]16号)执行。录取时由学校与甘肃省司法厅共同组织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第十三条 凡拟报考我校监狱学专业的考生,应在报考前参照教学司[2003]16号文件规定,结合自身条件进行自测,自测合格者方可报考。入学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测试不合格者将被调至我校其他专业。考生必须服从调配,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甘肃藏区藏汉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2016年学校与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联合招收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考生。招生计划55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录取、联合培养”原则。

  第十五条 法学(藏汉双语方向)专业录取计划列入我校2016年普高统一计划。我校负责学籍管理、教师选派、毕业证及学位证书的发放等工作。甘肃民族师范学院负责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学生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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