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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7-01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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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部标代码:13514

  第三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院地址:兰州市和平开发区

  邮政编码:730101

  学院网址:http://www.bowenedu.cn

  电子邮件:bwxy@bowenedu.cn

  招生联系电话:0931—5272600

  0931—4511096(兼传真)

  第二章 学 院 概 况

  第五条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成立于2002年,2004年被教育部确认为甘肃省首批独立学院,属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

  第七条 学院以工科为主,文、理、经、管、艺多学科相结合,现有九个系,35个本科专业招生。

  第三章 招 生 计 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招生简章、招生指南、招办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 取 规 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估、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行政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120%。首次进档考生均视为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首次进档考生,非首次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依据考生填报的参考志愿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工艺美术(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考生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挡、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CC(含)以上,录取时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七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录取时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五章 收 费 标 准 及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2]1172号)文件规定。

  学费:文史、经管类专业每人每学年9800元,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年11000元,艺术类专业每人每学年12000元。

  住宿费:4人间每人每学年1200元;6人间每人每学年900元;8人间每人每学年800元。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制度。另外,学院还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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