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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3
广西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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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长岗和五合三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

  第三条 广西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普通本科、预科、专科(高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科学编制本专科招生生源计划。2016年本专科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八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以高考文化总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同时以专业术科总分)及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评价,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投档办法: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件要求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

  达到投档条件,参照考生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5%+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体育高考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体育高考分和文化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

  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应专业校考且专业成绩合格。

  我校未设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招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按空中乘务方向培养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山西省考生,我校认可其在山西师范大学的联考成绩。

  专业分和高考文化分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其志愿,投档到我校后:

  1.音乐学专业、舞蹈学专业、书法学专业、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分和主科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空中乘务方向培养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专业分和文化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

  3.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专业分和文化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分数高的考生。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该科高考总分数的60%。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专业录取

  该专业只招文史类考生,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文艺基础且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本科普通批填报我校学前教育专业志愿且分数达到当年广西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均可来我校参加面试,面试内容为:视唱练耳、朗诵、舞蹈、绘画等。未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志愿,不予录取;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对进档的普通类专业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所填报专业的相关科目高考分数高、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高和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考生优先安排专业。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录取

  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有外语口语测试的,要求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测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或相当于合格及以上的对应等级)。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

  符合教育部和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关于高水平运动队投档规定,投档到我校后,根据运动项目分性别、位置或小项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和文化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优先录取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和国际健将。

  第十九 条 合作办学项目录取

  1.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本项目与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合作办学,前三学年在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第四学年可自愿选择到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学习,或继续在我校学习。本项目列入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的当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英语单科高考分数不低于该科高考总分数的60%。

  2.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本项目与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合作办学,第一、二、四学年在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第三学年可选择去台湾研修一年或继续在我校学习。本项目列入经中国教育部批准的当年我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统一招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录取

  我校的民族预科班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预科班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入学时集中在教育厅指定的高校补习高中文化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第二年直升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1.少数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A类录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报考我校免费(预科阶段)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考生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6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区)的少数民族;

  (2)农业户口;

  (3)应届高中毕业生。

  2.普通民族预科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预科批B类录取。广西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普通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学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专科专业录取

  该专业定向招录广西普通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按协议定向就业。

  1.高考结束后,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对符合条件且报考我校的考生进行初选,根据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面试办法,由我校组织面试。

  2.我校按照综合分[综合分=面试分×50%+高考分×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面试分高的考生;面试分和高考分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单科高考分数高的考生。该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

  3.小学教育(壮汉双语方向)专科专业为定向培养项目。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专业的招生规定有所调整,则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政策规定为准,我校招生将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1.对填有“不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首先安排填有“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所服从的专业。如果所服从的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3.其次安排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有缺额的专业。如果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体检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部分专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如下:

  1.体育类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

  2.音乐学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男生身高165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5cm及以上;

  3.舞蹈学和广播电视学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男生身高168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女生身高158cm及以上;

  5.按空中乘务方向培养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3cm(以航空体检为准),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入学后,对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教学。要求考生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二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按学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学生需按学年缴交学费,待修完所学课程后,按实际所修课程门次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

  1. 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4200元/生·学年;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46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不含按空中乘务方向培养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2000元/生·学年;按空中乘务方向培养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11908元/生·学年。

  2. 与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合作办学的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前三学年学费为30000元/生·学年(含国外引进课程费用),第四学年不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继续执行合作办学教学计划,学费标准不变。第四学年去英国学习的学生由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按海外留学生标准收费。

  3.与台湾暨南国际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 18000元/生·学年;第三学年在台湾暨南国际大学研修者,学费按18000元/生·学年缴交,其他费用自理。

  4. 职教师资班:文史类专业(不含外语类)6000元/生·学年,理科类、外语类专业70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7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政策及措施详见我校2016年的招生简章。

  第六章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颁发的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盖广西师范学院印章。

  第七章 联系方式和网址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监督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771-3903928(兼传真)

  2.招生监督电话:0771-3908523。

  3.学校网址:http://www.gxtc.edu.cn

  4.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jc.gxtc.edu.cn/Category_7541/Index.aspx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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