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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2017招生章程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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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民族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民族大学普通本科、专科和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广西民族大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民族大学(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国标代码10608,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民族特色、区域特色和国际特色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公办全日制)。具有博士、硕士、本科、预科、专科(高职)等培养层次。学校现有东、西两个校区,东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西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58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预科、专科(高职)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实施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和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2017年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民族比例不匹配、人口较少民族生源不足等问题。

  第四章 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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