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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6-05-10
阳光高考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全称

  海南师范大学;学校代码:11658

  二、学校类型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的省重点大学。

  三、办学地址

  龙昆南校区: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邮编571158;

  桂林洋校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园区海涛大道校际一号路,邮编571127。

  四、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符合本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招生计划

  学校面向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招生。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见《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一览表》。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六、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的原则,执行海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2016年若海南省物价局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500——1370元/年不等。

  七、录取规则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在考生政审合格,符合国家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不超过我校在有关省份招生计划110%的比例、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不超过105%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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