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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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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南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院全称:商丘学院 国标代码:14003

  第四条学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北海东路66号

  第五条商丘学院应用科技学院(办学地点开封市) 国标代码:14003 办学地址:河南开封新区第五大街北段66号

  第六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商丘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商丘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招生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区、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招生工作规定,学院按教育部下达本科计划总数1%的比例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个省份录取过程中出现的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应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后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院普通本专科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的原则;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录取规定;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照顾的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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