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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轻工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6-29
河南轻工职业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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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院名称:河南轻工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607 招生代码:6184。

  第四条 学院地址:郑州市嵩山路校区、郑州市园田路校区、郑州市鑫苑路校区。

  第五条 层次: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七条 2001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托郑州轻工业学院,在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河南省轻工业学校基础上成立了郑州轻工业学院轻工职业学院,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至2016年共开办32个专业,在校生6千多人。2017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郑州轻工业学院轻工职业学院与郑州轻工业学院剥离,独立设置河南轻工职业学院。

  学院以严谨的治学态度,规范的管理,在轻工行业系统和职教领域中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近年来先后荣获教育部、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教育厅“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河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教育厅五四红旗团委”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河南轻工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分配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数据为准。2017年面向河南招生,招生类别有普招类、艺术类(美术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轻工职业学院制定的《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高招录取工作。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以高考统考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基准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的高低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文科以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以文化课数学、语文、英语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艺术类以专业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为顺应高考改革需要,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出台了新的录取投档办法,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按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相加,以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专业加试要求:艺术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

  第十九条 对外语语种、男女比例不作特殊要求,考生身体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于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分数线以上的要求,我院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往年被录取不报到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河南轻工职业学院官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资助与奖励

  第二十三 学校建立了一套以“奖、贷、助、补、减、免”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开辟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健全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创业,并由省毕业就业主管部门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审批后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河南轻工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学院通讯联系方式

  电话:0371-63365859

  传真:0371-63365859

  网址:http://www.pili-zz.net

  招生咨询电话:0371-65319705(嵩山路校区)、63365880(园田路校区)、68588948(鑫苑路校区)

  地址:郑州市嵩山南路南段、郑州市园田路2号、郑州市鑫苑路6号

  邮编: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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