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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1
黑龙江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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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大学,学校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是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第四条  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招收并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的办学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并积极开展其它形式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结合、相互渗透的办学优势,不断深化以学分制为基础平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依托外语学科优势,突出开放、互动、多层次、国际化的办学模式,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教学的副书记、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校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5.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中俄学院自主选拔、农村专项自主选拔,招生政策、报考条件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使用包括录取中俄学院自主选拔、农村专项自主选拔的考生、录取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必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增加计划必须在批次投档之前投放,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的顺序择优录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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