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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文理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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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院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为College of Arts & Sciences of Jianghan University 。学院国标代码为13237。

  第三条 学院坐落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9号,毗邻江汉大学校本部。学院在黄陂武湖设立新校区,毗邻汉口北。

  第四条 学院设有34个本科专业,17个专科专业,涵盖文、理、工、农、教、经、管、法、艺、医等10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措施,研究处理学院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1、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与各省招办联系协商,落实招生计划及有关录取工作事宜;

  2、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

  4、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凡报考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有关专业基础课联(统)考。

  第十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填报的专业第一志愿录取到各专业。(药学专业限制招生人数)

  第十三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所在省、市、区美术联考合格考生的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艺术类美术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6∶4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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