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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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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国标代码:13249。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编:442000)。

  第四条 法人代表:张建。

  第五条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湖北省省属本科层次独立学院。

  第六条办学特点: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招生对象: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

  第八条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在举办学校(湖北医药学院)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学院院长及主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院招生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按本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本年的《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院将视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专业。

  第十七条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按规定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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