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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物工程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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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2362,湖北省代码4700,外省代码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历教育。

  第五条 招生计划:2017年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详细计划以各省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录取批次:在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内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学校招生宣传、政策咨询、录取和日常性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小组,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确保录取过程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并视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和批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对各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学校按考生志愿和调档线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凡填报学校志愿的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不组织校考,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联考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录取考生时尽量满足其填报专业。因所在省份未设置相应专业计划而不能满足专业志愿时,入学后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五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进校后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六条 不设男女比例限制。对政策加分,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且无传染疾病,健康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时,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九条 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报到入学,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将复查入学资格,对确认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一般为4-6年,专科一般为3-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修满专业人才培养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勤、助、补”五位一体的奖励资助体系,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给予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不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27-89649818 89649828

  咨询QQ:800114799 电子邮箱:800114799@b.qq.com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号

  邮政编码:430415

  学校网址:http://www.whsw.edu.cn

  招办网址:http://zsw.whsw.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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