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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7-03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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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高考”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院中文全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院英文全称:Yangtze University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学院国标代码:13246,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学院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邮政编码:434020

  学院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益性、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是经湖北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由长江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长江大学是中央与湖北省共建,省属规模最大、学科较全的综合性大学,是湖北省重点建设骨干高校;长江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实验设备、齐全的学科门类以及综合性大学深厚的人文科学底蕴都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的办学提供了最优的教育资源。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章 人才培养、毕业、学位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院与长江大学联合在学院本科生中推行双学士学位培养制度,鼓励在籍学习期间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长江大学相关专业,通过辅修方式攻读双学士学位。学生在获得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修满长江大学相关专业规定学分,同时满足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由长江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院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韩国原州国立大学、崇实大学、淑名女子大学、加图立关东大学等高校深入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实行“2+2”、“3+1”、“4+1”等多种双学位培养模式。同时学院依托长江大学与美国、日本、爱尔兰、以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多所大学结成姊妹院校,为学生搭建“交换生”、“专升本”、“双学士学位”、“申请就读硕士学位”、“暑假大学生带薪实践”、“研修”等学习、深造和实践平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招生与合作教育处、学院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长江大学纪委监察、学院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在校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合作教育处。

  第十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具体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办法,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组织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招生及咨询电话:0716-8068574 8068700

  电子信箱:wlxyzs@163.com

  招生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zs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长江大学及长江大学纪委、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法规,按照优化学生生源结构、促进专业集群发展的原则,结合学院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同时报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少量计划。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院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五条 报考学院的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湖北省内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十六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院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认可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加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和确定专业;非平行志愿投档省(区、市)考生录取时,遵循志愿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确定专业,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不设置专业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投放艺术类专业计划的省份,艺术类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院相应的艺术类专业。部分外省未设置省联考的,学院认可其他同类本科高校相同专业合格成绩。

  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美术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按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占40%、联考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排序投档,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总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未设置联考的专业,根据该省(市、区)投档原则,专业合格后,分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按百分制折算)高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时,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满足。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院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奖、助、勤、贷等资助体系健全,努力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学院“绿色通道”直接入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招生与合作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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