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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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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文理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专业涵盖文、理、工、农、史、法、经、管、教、艺10大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设有文史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芙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8个学院和1个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第四条学校设有汉语言文学、新闻学、英语、日语、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法学、地理科学、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化学、应用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动物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自动化、通信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土木工程、城市规划、教育技术学、音乐学、舞蹈编导、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42个本科专业(其中2012年教育技术学和动画2个专业暂停招生),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另外,我校与英国伍斯特大学合作,开办了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和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3个专业的国际教育项目。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国标代码10549,省招生代码4318)

  第七条办学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3150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的日常招生工作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省外艺术类专业考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核发专业考试合格证。

  5、根据国家核准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完成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及其它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有关招生方面的工作。

  7、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上报有关招生数据。

  9、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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