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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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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警察学院(Hunan Police Academy )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院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731)82791713(兼传真)、 82791758

  网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院2013年面向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山西、福建、四川江西、贵州、云南10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生源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91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招生就业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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