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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小学收费标准:省级示范高中每期1000元
2016-08-27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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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学季,孩子学费怎么交

  我省规范中小学收费标准:省级示范高中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800元

  三湘都市报8月25日讯(记者 黄京 实习生 伍昭蓉)开学季来临,新学期,孩子的学费该交多少?上学“成本”是否提高?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出台的相关通知,整理了一份湖南孩子学费缴纳须知,供大家参考。

  提醒各位家长,按规定,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幼儿园】

  1.只能收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省属幼儿园保教费按“同城同价”原则,参照长沙市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省属幼儿园住宿费、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义务教育】

  2.可按规定收取部分费用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小学1-3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仍按原规定执行。

  我省要求,各地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民办中小学】

  3.学校自主定价,遵守公示制度

  记者获悉,我省将切实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坚决纠正过度追求经济利益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我省规定,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并不是放任不管,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行为侵害学生正当权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民办学校收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等。

  【普高】

  4.省级示范性高中每期1000元,其他800元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省属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参照长沙市涉外办学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备案执行。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暂按原批复执行,设立过渡期,从2018年秋季起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高校】

  5.部分高校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

  对于高校学生的学费问题,我省制定了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一本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二本高校热门专业原则上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超过“非211”一本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三本高校(独立学院)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幅度按不高于同类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5%执行。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

  高职、专科学校:医药、公安类专业不受比例限制,其上浮标准依据湘价教〔2013〕92号文件可上浮30%;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市州所属高职院校(含医药、公安类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州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审核。

  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此外,我省将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教育收费行为,严明收费纪律严禁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格审批研究生学费标准,杜绝MBA、EMBA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虚高。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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