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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2017招生章程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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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师范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四平校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街1301号。

  长春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越大街3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生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巡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察和巡视监督。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八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九条 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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