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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2013-09-05
作者: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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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就《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或者支持。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教育法第十九条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另外,为完善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调整:将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删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内容。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校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在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发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处理学术纠纷。

  加强对高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中增加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专门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征求意见稿》对教师管理制度作了完善:增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现行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具备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经认定取得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对该款做了修改,取消了无相应学历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做法,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提高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学位要求。现行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征求意见稿对该条做了修改,以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教师的学历、学位要求。

  增加校长任职资格要求。为了提高校长的专业素质,在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增加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当具备五年以上相应教育教学经历和办学、管理能力。

  最后,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非法招生、考试作弊、非法颁发学历证书以及制造销售假冒学历证书、非法办学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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