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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考试替考行为 “枪手”替考将入刑
2015-02-04
北京日报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面对国家级考试中不断出现的替考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有关考试替考犯罪的条文,其中明确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行为具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到考研,从入门考试到各类等级考试、资格考试,常常出现替考“枪手”的身影。替考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社会评价体系的公信力。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性,考试程序的正义、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替考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社会评价体系的公信力受到怀疑。

  其次是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

  第三是损害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社会理念,动摇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替考者在欺骗他人和社会的同时,泯灭自己的良心,否定自己的人格,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诚信道德理念失去信心,并可能使替考这种失信行径产生扩散模仿效应。

  第四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拥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考试,依据客观公正的结果,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自己的梦想。考试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并非单纯地自己得利,而是在自己获取利益的同时直接侵害了他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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