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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2015-03-26
教育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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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我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现将《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5年2月5日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除经教育部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为健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统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教育部和各省(区、市)设立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全国统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全国统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应当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 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 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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