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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有必要入刑吗
2016-08-30
检察日报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门诊问题

  有必要将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入刑吗?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 阮齐林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何萍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张立文

  专家观点

  ◇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普遍行为,没有必要将这种偶然事件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媒体的曝光和监督,使事件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推动事件向积极的方向发展,最终考生被目标学校录取,这样的特事特办使考生权利得到保障,意义积极。

  ◇虽然我国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建设初见成效,但与完善的法治要求相比还有距离,目前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并不充分。

  ◇在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或民事案件中,还可以加入“侵犯受教育权”的案由。有了案由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能确认“受教育权保护”的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可以引用案由,达到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和救济。

  填报高考志愿可能关系考生一生的前途,在填报时,考生家长无不小心谨慎。但在前不久,山东省胶州市一位考生却发现自己的志愿被篡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料事件发生5日后,山东省菏泽市又曝出一起篡改志愿事件。有媒体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篡改高考志愿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应将篡改高考志愿行为入刑,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是否需要修改刑法来惩处篡改志愿行为?我国法律如何体现对受教育权的保护?发现志愿被篡改后有哪些方式可以挽回损失?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张立文。

  有必要将篡改志愿入刑吗

  网友爆料,胶州一中高考生常升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下称“陕师大”)的免费师范生,但其志愿却被同学郭某偷偷篡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从而影响其未来职业选择、预期劳动报酬等等。因此,有学者建议,参照刑法有关考试犯罪方面的规定,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入刑。对此,何萍有不同的看法。

  “篡改志愿行为根据其不同的手段,有可能被定性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并不需要再单独修订刑法。”何萍表示,当某类大致相同的类型化行为多次重复出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其他制裁手段已经不足以惩治时,才修改刑法。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一种普遍行为,没有必要将这种偶然事件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规定。

  针对这起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阮齐林认为,如果篡改者郭某确实是在体育老师家偷看的受害人的密码,则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可以追究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责任。

  另据媒体报道,8月12日,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常升表示要为篡改者郭某写一份“谅解书”,希望可以让昔日同窗得到最轻的处罚。那么,郭某会因常升的“谅解书”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吗?

  对此,张立文并不认同。“谅解书只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时考虑的酌定情节,而不是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张立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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