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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素可认定欺凌,学校应引入专业人员
2016-12-29
澎湃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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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中关村二小、深圳爱义学校等一系列校园欺凌事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看来,校园欺凌的发生,对事件的双方而言,都是一次成长的机会。“在当下的校园欺凌事件中,我们往往会看到都是成年人在忙,而忽视了孩子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实,儿童才是真正的儿童问题专家,我们必须保护他们的参与权。我们要保护孩子的利益,关键在于明白怎么做才真正对儿童发展有帮助。”孙云晓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认为校园欺凌中其实双方都是受害者,都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被欺凌的孩子需要从伤害中恢复过来,走出阴影。而实施欺凌的孩子则需要被矫正,被告知行为的规范规则,了解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则是被禁止的,以及如何处理同伴之间的关系等。”童小军说,有研究表明,实施欺凌的孩子,其成年出现犯罪行为的几率往往较其他孩子更高。

  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认为,作为家长,如果发现孩子确实遇到了欺凌,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在情感上给予孩子充分支持,理解并接纳孩子表现出的情绪,切忌使用“你怎么这么没用”“为什么就欺负你一个人”等语言,给孩子造成再次伤害。

  校园欺凌很难完全避免

  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做客澎湃新闻问吧时回答,国外的研究一般认为校园欺凌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性,即一方恃强凌弱,二是具有重复性,三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而2016年4月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中对校园欺凌所做的定义,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认为根据今年4月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下发的文件,是否构成校园欺凌主要应考虑以下四个要素:首先校园欺凌指的是学生之间发生的行为;二是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蓄意或恶意欺负其他学生;三是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或侮辱行为;四是造成伤害后果。

  然而,但就这四个要素来说,主观故意有时很难判断,同学之间通过肢体、语言和网络等手段实施的开玩笑、恶作剧等行为也可能会给其他同学造成伤害,也就是说,同样的行为和后果,有的可能是校园欺凌,有的可能就是同学之间开玩笑或恶作剧。关系比较密切的朋友可能通过互相取笑对方的方式而达到增进友谊或者是双方都开心的目的。在这种时候,我们还需要判断被开玩笑同学的主观感受以及是否造成了伤害的后果。

  童小军对澎湃新闻称,一般而言,有着长期性、重复性、恃强凌弱等特点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欺凌。在他看来,即便没有以上特点,只要一个事件对被卷入其中的孩子造成了伤害,同样应该被认为是一次欺凌事件。“欺凌行为可以是偶发的,也不一定有持强凌弱这一特征。比如学习成绩好的,受老师喜欢的学生也会遭遇同学的欺负。” 童小军认为,通常情况下,那些不合群,表现得更另类一些的孩子,更容易受到同伴的欺凌。

  童小军称,校园欺凌行为与孩子的青春期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进入青春期后,孩子的自我意识进一步萌发,有了获得认可的迫切需要。这种需求以及无限的精力,会促使其做出一些过分的行为,而这一时期孩子的智力水平、判断能力、道德水准等又无法有效地约束他。”因此,校园欺凌通常发生在小学高年级、初中,及高中低年级。“高中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其实并不多,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对其行为及后果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

  童小军认为,校园欺凌和孩子的自然成长有关,很难完全避免。

  孩子欺凌别人,家长需担责

  在校园欺凌中,其实双方都是受害者,都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被欺凌的孩子需要从伤害中恢复过来,走出阴影。而实施欺凌的孩子则需要被矫正,被告知行为的规范规则,了解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则是被禁止的,以及如何处理同伴之间的关系等。”童小军说,有研究表明,实施欺凌的孩子,其成年出现犯罪行为的几率往往较其他孩子更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认为,不论是何种校园伤害事故,及时、友好、妥善处理都是对孩子权益的最好保护。从加害方来说,父母要及时教育好自己的孩子,父母和孩子共同向受到伤害的孩子真诚道歉,反思并改正自己的过错。加害方其实可能本身也是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的受害者,在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帮助他形成同理心,意识到自己的欺凌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痛苦,并且学会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

  如果发生欺凌行为,给其他同学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述规定,孩子给欺凌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家长需要承担责任。

  在学校的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欺凌要尊重孩子的意见

  遇到校园欺凌该怎么办?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认为,作为家长,如果发现孩子确实遇到了欺凌,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在情感上给予孩子充分的支持,理解并接纳孩子表现出的情绪,切忌使用“你怎么这么没用”“为什么就欺负你一个人”等语言,给孩子造成再次伤害。其次,在发现孩子受到欺凌时,也不能一味要求孩子进行忍让,因为欺凌可能是重复性的,很容易让孩子陷入经常遭受欺凌的境地。家长要明确态度,可以找学校和老师对此进行协调,对欺凌者进行严肃的教育。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沟通的方式和方法,家长的稳定状态对于事件的解决至关重要。家长的态度对孩子影响深刻,应当理性引导孩子分析事件的原因,并且想办法与孩子共同处理该问题。

  该中心认为,在遭遇校园欺凌时,可以为了保护自身权利而实施适当的防卫措施,但是不建议在被欺凌之后对他人实施打击报复。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孩子受到欺凌侵害时,适当的防卫措施可以保护孩子自身免受对方伤害。但是对于之后的打击报复行为,则可能导致自己的孩子演变成为一个欺凌者,也可能导致孩子卷入司法纠纷之中。

  在孙云晓看来,校园欺凌的发生,对事件的双方而言,都是一次成长的机会。“在当下的校园欺凌事件中,我们往往会看到都是成年人在忙,而忽视了孩子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实,儿童才是真正的儿童问题专家,我们必须保护他们的参与权。我们要保护孩子的利益,关键在于明白怎么做才真正对儿童发展有帮助。”10岁以上的孩子具有了一定的行为能力,他们有自己的判断力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在校园欺凌中,孩子们也能收获成长,包括学会化解矛盾,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并获得智慧和勇气的提升。因此,建立由儿童沟通化解问题的机制很有必要。

  “防治校园欺凌的体系形成得越快,其成效出现得也越快,就能帮助更多孩子免于在校园欺凌中受到更大的伤害。” 童小军说。

  建议设专人处理校园欺凌

  童小军认为,可以通过机制体制的建设,尽量减少欺凌事件对孩子的伤害。首先,应建立预防教育体系,形成课程。目前缺少针对孩子社会化技能的教育,包括如何进行人际交往,如何处理日常事务等。“相对于学科知识的学习,孩子社会化的发展往往更为重要。他们要了解行为处事的边界和规则,明白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些则不能。”

  其次,应当设置专人处理相应事件。“我建议可以在校园里引入社会工作者,当然也可以是其他的专门人员。”童小军表示,将此类事件交给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去处理,往往很难起到良好的效果。“专业的社工可以在保护涉欺凌的双方不受二次伤害的前提下,了解事件详情,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包括对实施欺凌行为的一方进行矫正教育,给予被欺凌一方适当的安慰和心理治疗等。”同时,学校也必须让学生、教师知道,一旦出现了校园欺凌现象,可以向专门人员寻求帮助。

  这一观点得到了孙云晓的认同。孙云晓建议,学校应建立一套应急系统,当孩子遭遇欺凌时,可以向专人求助。同时,学校获知出现欺凌事件时,可以启动相应程序,有条理地处理相关事宜。同时,这套系统还应与警方进行链接,一旦发生涉及刑法或其他犯罪行为时,可以由警方介入,协助解决。

  切勿忽视欺凌背后的家庭因素

  校园欺凌的背后,既有社会原因,也与儿童的身心特点有关。孙云晓认为,实施欺凌行为的孩子往往在生活中遭受过挫折,比如遭受过家庭暴力、父母离异,或受过别人的欺凌等,这些经历使得他们更富有攻击性。此外,缺乏父亲教育的孩子也会更具有攻击性。“家庭因素可能是校园欺凌发生的主要因素。”

  如何从源头上来解决校园欺凌的问题?孙云晓表示,校园欺凌看起来是孩子之间的问题,但就其根源却是成年人的问题。“想要改变孩子,首先需要改变的应该是家长。”在孙云晓看来,如果孩子受到妥善的照料,其安全感、幸福感、亲和力及和谐性都会增加,则能减少其成为欺凌者的可能。

  孙云晓认为,在家庭教育中,父亲应当发挥作用,帮助孩子独立性和规则意识的发展,使其能明白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同时,父母在教育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打骂孩子。“那些在家庭中一直遭受打骂的孩子,很可能将他的情绪无理由地发泄到别的孩子身上,成为伤害别人的欺凌者。”父母离异也会导致孩子成为欺凌者,其原因在于父母之间不停地打骂或冷战,会不断折磨孩子,使其心理出现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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