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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如何预防?是否降低刑责年龄仍存争议
2017-07-24
澎湃新闻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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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安徽的某艺术学校,几个如花似玉的女孩群殴另一位女同学,还拿凉水浇,造成其心理出现问题。最终,学校把带头打人的13岁孩子开除了。

  “她们可是学习艺术的啊!我也很揪心,这么小的孩子到社会上能干什么?”全国政协委员侯露,是安徽省戏剧家协会副主席,此事曾让她一度很痛心,便现场给法律专家讲述了这一案例。

  近日,在共青团中央大楼内,由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部牵头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论证会暨团中央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会现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20多人围坐在一起热烈讨论,说问题、讲真话,共同为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出谋划策。

  声音:有人大代表呼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侯露很较真,专门找到学校老师,了解到打人的孩子平时学习很认真,在之前没有一点征兆,来自离异家庭。“就连她的老师也哭了两天两夜,要知道选拔一名学戏的人才有多难,才13岁就制造了这样一起悲剧。”她说起这事儿时有些激动。

  校园暴力该如何预防?侯露发现了一个悖论:公安部门推到学校,学校推给了家庭,家庭推给了老师,老师推给了学生自己。她提出:“要知道这些孩子就是不懂,他们要懂了就不会这样做了。”

  侯露直言:“很多父母教育不当,就会埋下隐患,孩子早晚会出事,不在学校出事也会在单位出事。”

  她认为,比如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应该把对校园暴力的预防纳入教育范畴。“我们是不是对校园暴力能够有一个专门的法?管住这个事。”她提出建议。

  法学专家、坐在对面的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姚建龙回应:“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项立法是很多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不论是采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还是专门法律的形式,我国确实也可以考虑。”

  刘宏艳是全国人大代表,也是辽宁省北票市的一名高中教师:“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低、越来越小,犯罪的群体和规模不断地扩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宏艳建议把这一条修改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要充分地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文化教育为主,劳动教育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近年来,一直有社会舆论呼吁降低这一年龄,刘宏艳也不例外。“这种标准没法约束一些犯罪。”刘宏艳给出理由。

  支持:引入“恶意补足年龄”来震慑这些孩子

  刘宏艳的观点,得到了坐在身边的王家娟老师的支持。王家娟是全国人大代表,是辽宁省辽阳市的一位高中老师,已经当了26年的班主任。

  在普法的时候,王家娟曾经问过一些学生:“你做错了事该怎么办?”“找我爸,找我妈摆平。”有孩子回答,这让她有些失望。

  从2013年开始,王家娟一直关注青少年犯罪情况。她举例,在一个学校,有学生组织成“青龙帮”“虎头会”的“帮派”,成员基本上是富二代。一次,“青龙帮”成员到“虎头会”成员的寝室,把对方打得头破血流。王家娟得知后找到学校了解情况,学校却回答“没事,学生就破了点皮”。学校也没有给公安机关报案,双方就私了了。

  “媒体每年报道校园欺凌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到今天已经有26年了,为什么我们国家的青少年还屡屡受到侵害?就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软法’,只有修《刑法》才能硬起来。”带着东北口音的王家娟说出自己的观点。

  “我今年提出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她给出的理由是:“(很多孩子认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的?对他们从轻处罚甚至是免责,就等同放纵他们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家娟提出建议,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一种观点是“恶意补足年龄”。在一些西方国家,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年龄小,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却还有意为之,就可反驳这一推定,属于“恶意补足年龄”。

  王家娟进一步建议,有一些案件性质非常轻微,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可以采用不起诉的方式。未成年人保护,不应该盲目地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对特别恶意的犯罪采用“恶意补足年龄”,震慑住这些孩子。

  反对:不降低“刑责年龄”不等于“放羊”

  “我理解大家降低刑事犯罪年龄的心情,看到个案我们会有情绪,但是立法还是要理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宋英辉回应这个问题,他并不主张降低14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

  宋英辉直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多数还是由家庭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如果这些孩子换一个环境就是很好的孩子,所以随意降低年龄,把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让未成年人自己承担就有点不公平了。

  从医学角度,他也给出理由,有大量的医学证明,真正成熟的人是在20~26岁之间,所以未成年人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的能力跟成年人不一样,有时候控制不了自己。另外,他的认知能力不足,这种情况下简单的加重刑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他最担心,未成年人出现问题之后,社会对他们的干预方式是非专业的,简单用处罚方式对待这些孩子,他们的人格形成、再融入社会和正常人际关系交往都可能会形成障碍,甚至会形成反社会的倾向。

  “社会为此付出的后续代价会更多,所以各个国家不太强调简单的刑罚处罚!”他说。

  有很多人关心,不降低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意味着没有其他办法?

  “恰恰我们要补足这块儿,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给他定罪,不是不管他。”他认为,如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民众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呼声也不会这么高,管束的时间可以更长,比如定罪3年,管束时间可能达到5年或者6年甚至更长时间,直到把他矫正好为止。

  道理很简单,少年案件与成年人案件相比,处理起来的差别太大了。作为学者,宋英辉还注意到,有的犯罪小孩儿抓了放,放了抓,一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他强调,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一定要专业,比如应探讨是否设立专门的少年警务机构。

  宋英辉提出:“要知道,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

  他警告称,如果机构不专业,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办案效果有时候会相反。

  宋英辉还观察到一个现象,北京的检察机关做了统计,在学校,违法犯罪的孩子劝退率在60%,劝退之后的复学率是23%。劝退之后大部分孩子不能上学,那么问题就来了,这样下去他们的重复犯罪率就会越高。要知道,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不能一味把学生劝退或者开除,实在管不了的孩子,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或者其他机构,但不能轻易推到社会上,一推了之。

  对待“熊孩子”不怕有争议就怕太大意

  在现场,一位主张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开玩笑称:有网友“威胁”,要给他派一位不满14周岁的“刺客”,以此警告这位专家的“危险”观点。与会人员听完都笑了,原本严肃的会场一下子变得热闹。

  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毫无疑问,争论很大。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要!如今孩子越来越成熟,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但专家的观点普遍认为,不要!犯罪的孩子受到环境影响太大,换个环境也许就是好孩子,不能把责任推给未成年人来承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读者自有判断。

  正如一句话,真理越辩越明。只听一家之言,单一的信息源屏蔽了其他的信息,就像我们看媒体报道的时候,总能见到某某人举出个案,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率之高、之恶劣,就以此论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一降了之,看似很解气,貌似也很有效,实际上很粗暴。道理很简单,如果世界上都能以暴制暴的话,早就天下太平了。

  有时候,专家观点看似会不接地气,但在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上,我们无需着急“反智”。毕竟,对待未成年人,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有教育问题,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终究要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对待他们。当然,须清醒,教育好这些“熊孩子”,没那么简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为他们的年龄还小。

  值得警惕的是,在教育问题上,家长和社会总是喜欢“末端管理”,孩子出问题了,我们才考虑如何给孩子“扳过来”。法律制裁对成人都不一定有效,对于这些孩子来说更有可能是“水土不服”。

  让“熊孩子”改邪归正,一方面要根治“心魔”,毕竟有的孩子成长环境不佳,甚至矫正时需要给予其心理辅导;另一方面,还要让这些孩子有一技之长,融入社会才是矫正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家庭和学校的教育,能预防他们成为“熊孩子”才更有意义。个体“亡羊补牢”需要付出沉重的人生代价,也是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表现。

  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近代意义上第一部刑法典,其中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经过百年的发展,提高到现在的14岁。这一年龄的从低到高,本身就是人权进步的表现。如果再回头,难道不是一种倒退吗?知史鉴今,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孩子的问题,我们还要多一点耐心,不怕有争议,就怕太大意;不怕很细致,就怕大而化之。当然,我们无需悲观,这样的争议不是坏事,说明社会参与度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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