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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将优化调整五年制高职专业点
2017-09-30
山东省教育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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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要求,省教育厅拟对“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专业点(以下统一合称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进行优化调整。

  一调整原则

  (一)若学校未申请撤销,2013年以来我厅已经备案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继续有效。

  (二)鼓励支持已经合作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保持合作稳定,贯通培养、办出特色。

  (三)鼓励支持高职院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与更多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更大范围内辐射带动更多中职学校改革发展。

  (四)除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外,高职院校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单独举办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

  (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本次重点新增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五年制学前教育。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新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须是《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10号)备案的中职学校及专业。每所中职学校同一专业只能与1所高职学校联合办学,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和省级规范化、示范性及优质特色中职学校(含立项及认定学校)申报数量一般应限定在8个以内,其他学校一般应限定在4个以内。

  (二)高职院校应积极主动与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并形成一定规模,举办情况是我厅安排经费、项目、计划等的重要依据。其中,已开设学前教育专科专业的高职院校,均应主动与一定数量的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学前教育,并依据《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试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专业建设、完善办学条件,我厅在安排招生计划上予以支持;开设学前教育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是否参与联办。

  (三)各市教育局要对辖区内中、高职院校(含驻地的省属高职院校)已经举办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进行检查评估,对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专业坚决予以停办。对申请新增的专业点要进行考察遴选,其中,对申请新增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点的,要参照《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试行)》考察遴选后形成考察报告及辖区内申请该类专业点的排名,作为申报表的附件,同时报送教育厅职教处、教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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