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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校外租房或常出入网吧不得认定为贫困生?
2017-09-01
陕西省教育厅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明确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等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其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这一规定引发网友热议,欢迎点击文末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权威解读哦。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主要内容

  贫困认定范围与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校、独立学院及承担高职学历教育的成人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认定程序

  新生及未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监督与管理

  高等学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高等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8日起施行,2022年8月17日自行废止。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07年制订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解读高校贫困生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精神,认真做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日前,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就网友关心的“校外租房或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不得认定为贫困生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解读。

  《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相较之前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主要修改之处有10处:一是明确了认定评议小组的构成;二是新增了认定工作责任主体;三是修改细化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四是新增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认定程序;五是新增了年级(专业或班级)公示要求;六是要求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七是要求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八是要求高校要积极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九是扩充了高校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参考指标;十是新增《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办法》第十二条对“校外租房或常出入营业性网吧”不得认定为贫困生作出规定,社会广泛关注,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五项规定是给高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提供的参考标准,强调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第四项“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指的是学生无正当理由不住学校提供的宿舍而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者学校提供有网络学习条件但经常在营业性网吧进行与学业无关的消费活动,具体认定标准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专门赋予高校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避免由于高校校际差异而在执行中出现偏差,确保在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实现学生资助政策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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