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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6-17
作者: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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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 学院全称: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4484;省内代码:5652

  第五条学院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城南开发区城南大道2号,邮政编码:64130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主办单位:四川希望教育产业集团

  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学院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并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考应届生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学院在四川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二批次以及对口高职批次。

  第十七条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我院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对口高职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在四川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二批次和对口高职批次,我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考生同分的情况下,文科生按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理科生按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以致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不进行英语口语加试。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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