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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育考试院:考试作弊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016-06-07
四川教育考试院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每年都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以“替考进重点大学”、“高考真题答案”等噱头“引诱”考生及家长作弊……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高考的正常秩序和公平公正。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首次高考,若有组织作弊、代考、非法出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作弊行为,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简称教育部33号令)等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省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切勿作弊。

  一、考试违纪及其处罚办法

  根据教育部33号令,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相应的处罚是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具体规定是: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及其处罚办法

  根据教育部33号令规定,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相应的处罚是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具体规定是: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同时,如果被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面这些行为中其中任意一项的,也同样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具体规定是: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另外,教育部33号令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除了按作弊处理外,同时还要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具体规定是: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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