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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启动“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
2016-08-30
四川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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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相关工作的通知

相关高校、市(州)教(体)育局、相关申报方:

  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持续优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完善和规范我省高校设置工作,做好“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相关准备,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政策法规,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我省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我省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坚持存量调整和增量优化并举,着力优化结构、填补空白、补齐短板、强化服务,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引导和支持高校主动服务于我省“三大发展战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扶贫攻坚。努力争取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立起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特色鲜明、质量优异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

  二、工作安排

  根据教育部“十一五”和“十二五”院校设置工作安排,拟设置(包括新建、升格、转设、改制、更名等)的高校应纳入省高校设置规划。目前,教育部正在组织修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研究“十三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标准,尚未正式部署“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为充分准备、科学论证,拟在“十三五”期间申请设置高等学校的申报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厅提出申请纳入四川省“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待教育部“十三五”相关政策明确,教育厅将按照教育部工作安排,组织四川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在深入分析现有高校存量资源的基础上,准确规划合理增量,甄选确有必要、具备基础的项目纳入规划,按程序推进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

  (一)申报主体

  符合《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可根据拟设置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学校主管部门或投资方(举办者)向教育厅申请,将拟设置高校纳入四川省“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省教育厅属高等学校申请升格为本科学院、成人高校改制、更名大学的,由学校向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

  提出设置申请的高等学校、高校主管部门、投资方(举办者),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申请纳入“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请根据申报设置学校类别,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并填报《项目申报表》。前期已向教育厅行文提出纳入规划申请或设置申请的申报方,请按本通知及附件统一要求补充报送相关材料,教育厅不再单独函复说明。相关数据指标统计口径,请参照《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教发﹝2015﹞6号)。

  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含《项目申报表》),并将电子文档及支撑材料制作为PDF文件刻盘,一式10份,在规定时间内,交教育厅发展规划处1104办公室。

  三、重要提示

  (一)坚持先规划,后设置的原则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未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项目,不得申请正式设置,不得提请审批和备案,不得招生和办学。投资方(举办者)应审慎论证和决策,凡是未正式纳入规划而先期启动征地、建设的项目,其投资风险由投资方(举办者)自行承担。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十二五”期间获得筹设批准书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坚持讲标准,严要求的原则

  “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编制正式启动后,通过四川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评审,正式纳入“十三五”高校设置规划的项目,若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关设置标准、办学投入无持续稳定保障,或不符合法律政策其他规定,从而未通过四川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审议的,将不予审批设置。

  (三)坚持守法纪,讲程序的原则

  凡是未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和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备案的拟设置高等学校,不得以正式设立的高等学校名义从事建设、运营和办学活动。若违反相关法规,影响我省高等教育正常秩序和发展,将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州)教(体)育局要做好申请创办民办高校投资者的政策解释工作,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教育事业。教育部“十三五”高校设置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后,若有新政策或重大调整,教育厅将另行通知。

  附件:1.申请纳入“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申报材料列表

  2.申请纳入“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项目申报表

  四川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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