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或面试成绩,分专业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入选名单、入选专业和优惠分值。具体如下:
省份 |
一般优惠政策 |
浙江省、上海市 |
高考总分达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40分及以上者。 |
其他省(区、市) |
高考总分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控制分数线及以上,且达到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同科类第一批次最终模拟投档线下20分及以内者。 |
注:对于其中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获奖生,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同科类第一批次控制分数线或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者,予以优先录取。
1、高考总分含高考加分。
2、在高考总分低于750分的省份,按照以下公式四舍五入折算降分幅度。
计算公式:考生所在省份高考总分/750×优惠分值
3、江苏省考生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4、浙江省、上海市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不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5、所有通过自主招生方式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允许转专业。
6、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
我校根据获得自主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专业志愿、高考体检结果、高考总分(含高考加分)、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入选专业和学校最终模拟投档线(或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决定录取与否。最终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该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报考化学类、生物科学类、医学类、药学的考生高考体检结果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体检不合格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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