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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2015-05-05
伊犁师范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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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伊犁师范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764。

  第三条 学院地址:伊宁市解放路西路448号,邮政编码:835000

  第四条 学院性质:伊犁师范学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伊犁师范学院是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本科学制为四年(少数民族学生增加一年汉语预科),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伊犁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条 伊犁师范学院与南京大学联合培养的应用物理学(凝聚态物理)专业,在本科一批次中录取,学生在伊犁师范学院就读,由伊犁师范学院负责学籍注册,期间南京大学选派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讲授核心课程,其他课程由伊犁师范学院统筹安排,优秀学生可前往南京大学插班学习。毕业和学位的审核由伊犁师范学院和南京大学共同对学生进行考核。对通过双方考核的学生,南京大学在伊犁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注明与伊犁师范学院联合培养;对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其毕业资格相关事宜按照伊犁师范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伊犁师范学院普通高考招生为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类别均为普通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伊犁师范学院成立了由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条 伊犁师范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定期调整由校领导、纪委监察、各院系、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人员,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伊犁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最终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审核后,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发布在每年的《招生与考试》丛书第三册上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凡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考专业合格证,新疆考生还须获得我院艺术类相关专业校考合格证。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各省市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成绩(统考加校考)和文化课成绩的比例(6∶4)折合成总分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非新疆考生以本省统考成绩为主);音乐表演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录取时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各省市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术科考试成绩(统考加校考)总分排序,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非新疆考生以本省统考成绩为主);专科专业文化课过线,统考成绩从高到底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新疆招办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体育类专业按“高考文化总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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