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诉人认为,吕某等5人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几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吕某等5人当庭认罪。
2015年12月26日,吕某和张某、小超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时,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被相关部门查获。
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指控称,2015年7月和8月,吕某等3人为通过国家硕士研究生考试共同作弊,几人共同出资,由吕某负责从网上购买作弊用的发射装置、接收信号笔和考试答案,共计花了3500元。张某负责提供笔记本电脑并找来两名朋友帮忙,负责驾驶车辆和操作笔记本电脑发送考试答案,小超则负责提供电瓶用来给发射装置供电。
考试当天,张某的朋友驾驶载有作弊设备的白色宝来车,停在考场对面酒店停车场,另一名朋友在车内操作笔记本电脑并通过发射装置发送答案,吕某等3人在考场内通过信号笔接收答案。
随后,新疆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该考点进行信号检测中发现作弊信号,立刻报警,民警将吕某等5人陆续抓获,从车内和几人身上查获信号发射器、笔记本电脑、电瓶、信号接收笔和准考证。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本报记者 蒋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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