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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5-16
浙江财经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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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财经大学。学校的国家代码:11482,浙江省代码:0016。办学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本科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颁发全国统一的本科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浙江财经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浙江财经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经、管、文、法、理、工、艺、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学校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型财经大学”目标,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核心任务,已成为浙江省财经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被誉为浙江财税系统的“黄埔军校”、会计师的摇篮、金融人才的沃土。

  第五条 学校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下设16个学院,45个本科招生专业、3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20余个专业方向。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六条 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20余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或项目有: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会计学(中外合作项目)、市场营销(中外合作项目)、金融学(中外合作项目)要求105分(含)以上。上述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在英语高考成绩达到单科录取线时,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成绩合格生源不足时,则适当降低英语单科录取线(按5分

  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九条 所有专业及项目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录取的2017级第一批(或第一段)以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的新生设立“双财”奖学金:

  高考成绩位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500名,文科前2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5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100000元;位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800名,文科前5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9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60000元;位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800名(或文理科合并后位次号前120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30000元。

  浙江省第一段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的前20名的新生,可获奖学金人民币8000元。其他省份第一批(或第一段)以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位居我校当年录取的文、理科第1名(或文理科合并后总分前2名)的新生,可免除大学第一年学费。

  以上奖项均不累计,奖金以最高等额为准。

  第十四条 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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