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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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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 86925685),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自治区、市)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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