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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2017-05-16
宁波大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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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学是浙江省、教育部和宁波市共建高校,是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大学之一。目前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综合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综合实力进入全国高校百强行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宁波大学。

  第五条学校国家代码:11646。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宁波大学。

  第八条办学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对招生过程中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有按专业类招生,也有按专业招生,其中按专业类招生的,第一学年末根据“志愿+考核”原则在大类里选择专业,按专业招生的不需要参与大类分流。

  第十三条“三位一体”、国防生、航海类专业,均按照专业招生,不参与大类分流。

  第十四条为了提高毕业生在全球化社会环境中的适应力和竞争力,学校继续招收会计学(CPA Canad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会计学(ACCA英国注册会计师)、金融学(全英文班)、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文班)4个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中美合作精算科学与风险管理)、旅游管理(中法合作)2个中外合作项目,新增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中法合作),并按专业进行招生。

  第十五条学生申请转学科大类和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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