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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曲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16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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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戏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戏曲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戏曲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直属院校,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400号。

  第三条 中国戏曲学院本科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留学生、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戏曲学院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戏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院长、主管院领导、教务处、纪检审、教学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审核每年度的招生简章、招生章程、讨论决定等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中国戏曲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我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戏曲学院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中国戏曲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戏曲作曲)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八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高考文化课考试,并参加所在省的艺术类统考报名,按本省要求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考试时间、科目及要求按照考生所在省的规定进行。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并且通过我院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被我院录取。

  第九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报考我院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报名方式及考试要求与大陆学生相同,专业合格者可在我院规定时间内网上自行下载《专业考试合格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生办公室、北京市高招办、厦门市高招办、香港考试局、澳门中国旅行社等地报名,参加统一文化课考试,简称“联招考试”。

  第十条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含戏曲文学和国际文化交流招考方向),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含戏曲舞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化装造型设计招考方向)及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戏曲服装设计招考方向),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自划线(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将专业成绩60%、高考成绩40%相加,按总成绩排名录取。其他专业及招考方向,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自划线,按专业成绩排名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考成绩较高者。

  中国戏曲学院录取时不分艺术文、理科划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 录取时,中国戏曲学院将根据各专业招考方向志愿填报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由我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议对招生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等详见《中国戏曲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中国戏曲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 我院对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考生的必测科目不做总体上的等级、科目要求,以考生所在省市对艺术类考生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中国戏曲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戏曲表演、戏曲器乐、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戏曲作曲)专业免学费;戏剧影视文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制作)及音乐学专业每学年8000元;其他专业均为每学年10000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中国戏曲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招考方向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戏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中国戏曲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院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通过中国戏曲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戏曲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3339858,官方网址:www.nacta.edu.cn,本科招生网网址:zs.nacta.edu.cn,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63351562。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戏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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