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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06-28
广州商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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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6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206号;邮政编码:5113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州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在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

  本科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详见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执行。

  专科(高职)层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本科和专科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学校执行广东省以外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投档比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本科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专科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如排位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知识(模块)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美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美术类本科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综合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排位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知识(模块)的考生。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物流管理专业和“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国际班”等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广东省招生使用单独院校代码:73667。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168cm、女身高低于165cm的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标准:

  1.本科:普通文理科专业:260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29000元/生·学年;

  2.本科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33000元/生·学年;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2+2中外双学位项目本科:

  物流管理专业及其他专业均为学费:66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学分互认,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费用按国(境)外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4.专科:

  中外联合培养学分互认:330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双文凭:40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 3000~3600元/生·学年(空调高配学生公寓,依住宿条件不同而定),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收取相应标准的住宿费。

  以上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化,以学校最新公示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的比例占学生11%,总金额达五百多万元;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等服务,贷款金额为8000元/生·年。学校设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校长办公室

  联 系 人:吕泉荣

  监督电话:020-82876130

  传 真:020-82876130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

  传 真:020-82872773

  电子邮箱:gzc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cc.cn

  招生网址:http://zsb.gzc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商学院2018年普通高考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授权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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