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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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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阳光工程”,认真做好2016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乡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乡医学院,国标代码10472。

  第五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举办,以医学为主,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校位于太行山麓、黄河之滨的牧野名城-河南省新乡市,占地1916亩,建筑面积135万平方米。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实验设备先进,校园环境优美,具有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学校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悠久,其渊源可追溯到1896年英国牧师劳海德先生在古城卫辉府开办的西医诊所,1903年扩建为“博济医院”。1920年医院再次扩建后更名为“惠民医院”。1922年加拿大人维特立夫先生创办“惠民医院”护士学校,招收四年制护理专业学生并由中华护理学会(1923年更名为“中华护士会”)颁发文凭,成为学校教育教学史的开端。后几经易名,于198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为“新乡医学院”。1998年6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6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获得优秀。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招生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录取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阳光高考”及招生录取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高考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工作。考生申诉渠道:邮箱xyjw@xxmu.edu.cn,电话:0373-3029926。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从考生第二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除录取”。

  第十三条 在平行志愿投档中,考生听力成绩为单列的一项成绩作为参考,录取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分别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进行排序。

  第十四条 只招收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无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对国家和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认可,对加降分考生按实际投档成绩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不招收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供考生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文管类专业学费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学费3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住宿费根据国家审批标准和宿舍条件按600~1000元/生·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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