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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2012-05-29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国标代码:14119,法人代表:骆家宽。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路2号。

  第三条   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四条   学院招生对象:参加2012年全国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的考生。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为招生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北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六条 联系电话:(027)87588821,87588825,87588880,传真(027)87587800。网址:http://www.hubstc.com.cn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在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3省(市、自治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适当调整文理及艺术类招生计划。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九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2年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同时,艺术类美术专业和非美术专业考生还必须参加户口所在地2012年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文理类、艺术类投档比例均按当地省招办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按考生填报专业的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无分数级差,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期间,我院将对所有投档考生通过电话方式征询考生就读意向,对放弃就读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招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院网站或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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