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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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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招生工作,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办学层次:专科

  (4)学校代码:部委码11956 浙江省招生代码0034

  (5)学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段888号 邮政编码31510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并依据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招生专业层次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2016年招生专业层次专科,招生专业(含方向)为:药学、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质量检测)、药品生产技术(药物制剂)、药品生产技术(化学制药)、药品生产技术(生物制药)、化妆品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药事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营销)、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实务(健康产品)、中药学、药品生产技术(中药制药)、保健品开发与管理、食品加工技术(设计与工艺)、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营养与检测、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质量管理与工艺控制)、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检验与注册)、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维护与经营)、制药设备应用技术等21个专业(含方向)。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学费6000~759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具体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执行。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以及学校发放的《2016级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首轮投档比例一般为1:1投档,省外按100%-110%以内投档。

  第十三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首先录取报考本校平行志愿的投档考生,若录取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对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对不设置“平行志愿”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仍不满时再录取第三志愿或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成绩相同时,则按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学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16年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1)联系电话:0574-88222701、88367831、88224232

  (2)传真:0574-88222701

  (3)招生监督电话:0574-88222766、88222506

  (4)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大道东段888号 邮政编码:315100

  (5)学校网址:www.zjpc.net.cn E-mail:zhaojiu@mail.zjpc.net.cn

  (6)网上咨询平台:http://zsjy.zjpc.net.cn/zhaosheng/index.php招生网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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