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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03
作者:
关注掌上高考


  1、学校全称: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2871。

  浙江省院校代码:0048

  外省的招生代码: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校址:学校有两个校区,分别为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梅山校区)、浙江省绍兴市站前大道2685号(镜湖校区),两个校区均在绍兴市区。

  其中浙江省绍兴市站前大道2685号(镜湖校区)是我校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2017年9月开始)两个学院的办学地址。

  3、办学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4、邮政编码:312000

  5、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6、办学层次:高职

  7、招生计划:学校2016年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8、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高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3)男女比例:不限。

  (4)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5)录取具体方式:

  A、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批次、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录取。

  B、对按“平行志愿”设置及投档办法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对“非平行志愿”设置的省份,录取原则为“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投档考生报考院校志愿顺序先后录取,即先录取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若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C、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学院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D、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一般情况,争取通过追加计划全部录取。如不能追加计划,则按名次先后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生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生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单考单招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专业理论(职业技能考试)、语文、数学、外语。

  E、无专业分数级差具体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F、对享受政策加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G、高职提前招生录取方式: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执行。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录取方式:按《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技能优秀中职毕业生免试升学招生章程》执行。

  H、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依托学院优质资源、联合浙江科技学院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数控技术)”专业四年制高职人才培养试点,招生面向职业高中(包括中专、技校)机械类学生,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由本科院校浙江科技学院负责招生录取、学籍和学历学位管理,我院负责日常教学及学生管理。符合条件者授予浙江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9、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颁发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10、学费标准: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每个专业学费标准略有区别,最高为7500元/年,最低为6000元/年。

  11、招生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575-88009038,E-mail:zjipcjw@163.com.cn

  12、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5-88009064、88009130、88009125、88009123

  (2)传 真:0575-88009063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曲屯路151号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4)院校网址:www.zjipc.com

  (5)E-mail: zszjipc@126.com

  (6)法人代表:王良春

  招生就业处处长:屠雄刚

  13、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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